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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木材经营、加工、运输的检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6-09-01


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

(行政检查)

 填报单位:县林业局

 职权编码 :

 职权名称 :对木材经营、加工、运输的检查

 子项名称 :

 行使主体: 县林业局

 职权依据: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1998年4月29日修正)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,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,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。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,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,从林区运出时,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。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,负责检查木材运输。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,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。

 检查对象: 从事木材经营、加工、运输的单位或个人

 检查内容 :1.是否办理木材经营、加工、运输相关证件。 2.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、范围、数量、途经、目的地等要求经营、加工、运输木材。 3.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。

 职权运行流程: 制定检查方案→公告或通知→检查实施→处理决定→处理决定落实情况(木材运输经批准可设立木材检查站)

 责任事项 :1.告知责任: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、内容,同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。 2.检查责任: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,不得谋取其他利益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,签字后归档。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。 3.处理责任:根据监督检查结果,对被许可人在经营、加工、运输木材中存在违法情况的,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,并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况进行督办。 4.监管责任:对举报违法经营、加工、运输木材的,应当及时核实、处理。 5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
 责任事项依据 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1998年4月29日修正)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,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,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。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,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,从林区运出时,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。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,负责检查木材运输。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,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。

 职责边界: 一、责任分工县级:各县负责境内或过境运输木材的监督检查。二、相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1998年4月29日修正)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,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,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。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,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,从林区运出时,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。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,负责检查木材运输。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,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。

  承办机构: 县林业局

  咨询方式: 0713-7012812

  监督投诉方式: 0713-7012812

  备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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